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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板秩字第203號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 人蔡宗龍執行通知

  • 發布日期:110-11-10
  • 發布單位:海山分局

一、受處分人蔡宗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為臺灣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秩字第203號裁定,並於110年10月20日確定,因受處分人居無定所,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該郵件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案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書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留存,受處分人得至海山分局(偵查隊)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處分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