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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宣導:

  • 發布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永和分局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以下簡稱ICERD)於1965(民國54)年12月2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1969(民國58)年1月4日生效。我國則於1966(民國55)年3月31日簽署,1970(民國59)年11月14日批准,1970(民國59)年12月10日存放,並自1971(民國60)年1月9日起對我國生效。

ICERD規範締約國譴責種族歧視並承諾立即以一切適當方法,實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與促進所有種族間之諒解政策,締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法,包括依情況需要制定法律,禁止並終止任何人、任何團體或任何組織所施行的種族歧視(第2條);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每個人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歧視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分的賠償或補償(第6條);締約國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講授、教育、文化及新聞方面,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容恕與睦誼,同時宣揚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及ICERD(第7條)。

107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3次委員會議決議,為落實ICERD精神,請內政部依推動ICERD報告所提未來推動方向及規劃推動期程,積極辦理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等相關事宜;另本案推動工作所需經費,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為推動ICERD,內政部爰擬訂「ICERD推動計畫」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宣導、法規檢視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以全面落實受種族歧視者權利之保障。

更多詳細內容,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250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