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檢索:
依行政程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辦理。
公告事項:受處分人郭O偉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通知單無法送達,請自公告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聯絡電話:02-29211202#232,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198號)領取,逾期未領即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