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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要求駕駛熄火下車檢查,係為維護執勤員警及公眾安全,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比例原則。

  • 發布日期:105-06-23
  • 發布單位:永和分局

警察人員要求駕駛熄火下車檢查:依據警察職權執行法第六、七、八條規定,警察人員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另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