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 拾得遺失物logo
  • 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 智慧社區
  • 全國保防教育推行委會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關懷e起來
  • 警政統計資料庫
  • 推到:facebook

車禍發生後警方到場處理,當事人是否都會遭警察製單舉發?

  • 發布日期:108-01-07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1. 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倘發現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各項具體違規行為(如肇事現場未依規定處置、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當可由現場處理員警依各該違規條款製單舉發。
  2. 車禍案件經審核小組事後分析、研判後,認為當事人確有違規情形者(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警察機關審核小組可依職權舉發,惟其舉發期限應自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