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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應徵保全業前,可否自行整備資料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
發布日期:
106-01-06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保全業法第10條規定,保全業應於僱用保全人員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依現行法令尚未開放民眾個人送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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