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公告文號:新北警中一刑字第1053395549號 主旨:公告招領拾得物1件 依據:民法第803條至第805條及807條、807條之1規定。 公告事項: 本分局員警於105年4月6日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山、中和路口附近拾獲現金若干元,請失主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