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偵查隊警員顏志瑋於111年3月4日9至21時擔服刑案偵查勤務,14時許點收拾得物案件時,發現民眾李○智遺失手機,隨即查處辦理。顏員點收李民遺失手機時,發現手機內尚留有SIM卡,遂聯繫電信公司代為通知失主,嗣後李民其母潘○玉於3月7日致電確認,並於3月9日到場領回。潘女領回手機後,十分感謝顏員積極協助,特郵寄信件至本分局表達感謝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