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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

  • 發布日期:109-11-18
  • 發布單位:永和分局

旨揭修正條文預定自本(1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除「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之案件」外,其餘案件均應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2個月內完成舉發程序(製單交郵),舉例說明如下:
(一)民眾109年(以下同)10月2日檢舉汽車9月30日闖紅燈違規,倘經查證屬實,受理機關至遲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舉發程序。 (二)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9月30日違規證據資料,至遲應於11月30日前完成舉發程序。 (三)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11月30日違規證據資料,至遲應於1月30日前完成舉發程序。 四、請自即日起確實清查並控管各類案件之舉發期限,亦應妥適規劃警力清理案件,避免旨揭新法施行後,致生應舉發之案件罹於舉發時效無法舉發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