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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對警方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肇事原因持有異議,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108-01-07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一)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所為之初步分析研判,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