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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113-01-27
  • 發布單位:婦幼警察隊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時,應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 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 另依第4條第1款規定: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