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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警方並未代保管,駕駛人或所有人領回後,是否可以直接送修?

  • 發布日期:108-01-07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因此,除非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由對造或其保險公司修復,否則,可以自行直接送修,無須等待。但在車輛拆卸修理前,為能保障自己權益,應先將原車損壞情形拍照存證,並將修理明細表及收據或發票留存,以備事後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