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分局「分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檔案下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分局長與民有約」細部執行計畫
發布日期:108年9月24日
發布單位:永和分局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二、目的: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構警民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並審慎為其解決問題,以凝聚民眾向心力,有效推動警政建設。
三、會見時間:每月辦理1次為原則。
四、會見地點:本分局第會議室(2樓)或其他辦公場所。
五、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六、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七、民眾對警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分局長。惟遇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在司法偵查程序中,或已起訴、判決確定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案
件。
(三)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陳情人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
者,不予約見。
(四)非屬本分局業務權責者。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
由,一再陳情者。
(六)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申請及約見分局長方式:
(一)民眾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
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向本分局秘書室申請。
(二)本分局排定會見時間、地點後,於會見日期前3日,通知申
請人準時到達會見地點。
(三)受理申請時,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分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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