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目錄
關閉目錄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分局長信箱
RSS
English
全文檢索:
現在位置
:
首頁
>
民眾拾得物
>
請失主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攜帶身份證件及印章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條件查詢
回上一頁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alt + ←"鍵替代
:::
關於我們
防詐專區
訊息公告
為民服務
預防宣導
互動回饋
相關連結
性別主流化
民眾拾得物
請失主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攜帶身份證件及印章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
請失主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攜帶身份證件及印章至本分局偵查隊認領,逾期依法處理。
共
2
筆資料第
1/1
頁
|
1
|
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1.
114年6月份拾得物公告
(永和分局)
114-06-30
2.
111年3月份拾得物公告
(永和分局)
111-03-01
回本頁最頂端
lp.xsl:,cp.xsl: